法界:馬、許兩案 案情證據不同
2007/03/14 06:00
〔記者楊國文、賴仁中/台北報導〕首長特別費案,南檢、北檢出現部分法律見解不一致情形,泛藍批評對馬英九不公平;但法界人士說,台南市長許添財案與前台北市長馬英九案,在使用情況、匯帳、申報財產等方面的案情與證據均不相同,偵查結果當然不同。
馬「有主觀犯意」
許添財不起訴與馬英九遭起訴,有無「主觀犯意」是關鍵之一,這其中,馬英九當初首度應訊時,明白表示「認知」特別費是「公款」,後來才改口認為是實質補貼的「私款」,前後說詞矛盾,檢方以「案重初供」原則,認定馬明知是公款,卻納入私囊,成為「確有犯意」的重要佐證之一。
再者,馬英九有許多未用完的特別費,這些餘款不只留在個人戶頭並生利息,還轉匯到妻子的帳戶名下,後來又拿去申報財產等情,再被檢方認定他有涉貪之實。
馬將餘款匯妻帳戶
反觀許添財支用特別費情形,均用於公務性質,而且領了兩百五十萬元,支出兩百六十多萬元,沒有一毛錢納入私囊,反而還「倒貼」十多萬元,檢方當然認定他沒有一絲一毫的犯意。也由於許添財的特別費根本不夠用,且提證明是因公支出,並沒有一毛錢匯進太太等親友帳戶,更沒有拿去申報個人財產等情事。
許、馬兩人的案情南轅北轍,大大不同,由此影響了偵查結果。
法界人士並指出,依法論法,承辦檢察官侯寬仁的起訴事證、認事用法並無不當,反對侯寬仁的人也只能批評侯寬仁是「法匠」,而無法質疑侯寬仁的起訴書品質。
而同樣是特別費案,但個案情節既然大相逕庭,檢方偵辦上只要認事用法無誤,兩個地檢署偵查結果若有不同,不足為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