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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在家聽歌 未獲授權也違法

網紅「兔頭」直播音樂,日前被提告侵權,仍在談和解中,截稿前該頻道「失聲」中。(記者吳政峰攝自YouTube)

網紅「兔頭」直播音樂,日前被提告侵權,仍在談和解中,截稿前該頻道「失聲」中。(記者吳政峰攝自YouTube)

2017/07/23 06:0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人手一支智慧型手機,透過App、影音網站,或社群平台,隨時都能直播在家聽歌、KTV唱歌、觀看電影、偶像演唱會等日常生活,分享心情,但這些公開傳輸內容若涉及到他人未授權之著作,不只有民事責任,還可能侵犯著作權法中的刑責。

去年七月,彰化廿六歲洪女觀看院線片「海底總動員二」,在臉書上直播電影,不到十五分鐘就被網友檢舉,片商事後根據影片檔與資料,跨海提告侵害著作權。

供不特定群觀看 屬公開傳輸

常在YouTube直播音樂的網紅「兔頭」,今年六月被「台灣唱片出版事業基金會」指控,其放送歌曲中有六十六首未經授權,警方介入偵辦,兔頭公開道歉,目前仍在談和解。

直播侵權屢見不鮮,就連在家想跟臉友分享好音樂,或希望網友同步感受KTV歡唱實境,智慧財產局著作權組組長毛浩吉提醒,傳送歌曲未經著作人授權,就是觸法。

毛浩吉解釋,直播音樂供不特定之公眾觀看,屬於公開傳輸,而播畢形成影音檔,放在網路平台上讓人存取,視為重製,不論是否有商業行為,都已違法無誤。不只歌詞與詞目有著作權,直播主若拍到MV內容,可能多侵犯一項視聽著作。

毛浩吉說,部分直播主以為「合理使用」就是「無營利行為」,實際上這是兩回事,合理使用多基於公益、報導、評論、教學、研究等正當目的,並考量著作的性質、質量與比例,及對市場的潛在影響程度,由法官審酌適法性,並非僅營利單一要素,因此建議直播他人著作前,就算是色情片,只要有版權,都要取得授權,自保也保護他人的創作。

此外,著作權法也提供平台業者免責條款,即俗稱的「ISP避風港條款」,平台只要接到著作人反映侵權,就得協助通知侵權人下架,可免除民事賠償責任;反之,被控侵權的人若能證明沒有違法,亦有權利要求業者幫他把作品重新上架。

列舉侵權案例

20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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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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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吳政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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