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置實施平均地權基金。
基金來源主要是照價收買土地及其改良物的處分盈餘款及租金、使用費收入;區段徵收土地的處分盈餘款收入;市地重劃抵費地的處分盈餘款半數收入;依法發行的土地債券撥轉收入等。用途則是照價收買土地及其改良物的補償價款;區段徵收土地的開發總費用;市地重劃的重劃費用、工程費用及貸款利息;照價收買或區段徵收土地債券的還本付息等。(記者高嘉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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