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邱柏勝/台北報導〕高雄國稅局表示,父母於子女結婚前後6個月的贈與,屬「子女婚嫁時之贈與」,100萬元以下可免計入贈與課稅。若加上贈與稅免稅額度,父母於子女婚嫁時贈送財產,最高享有640萬免稅額。
下半年是結婚旺季,有些父母疼子女,都會贈送相當多的婚嫁禮品,因此也有民眾來向國稅局詢問如何申報贈與稅。國稅局官員表示,依財政部函釋規定,結婚前後6個月內的贈與,屬子女婚嫁時贈與,父母分別贈與價值在100萬元以下之財物,可免計贈與課稅。
父母可於子女婚嫁當年度各自贈與100萬元,屬不計入贈與總額,同時加上贈與稅每年免稅額220萬元,則該名子女當年度受贈金額計達640萬元,即可成為子女創業基金、購置財產或其他理財資金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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