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紅火案纏訟17年 辜仲諒更三審判無罪

2023/12/01 05:30

前中信金副董辜仲諒涉及紅火案,高院更三審判決辜仲諒無罪。(資料照)

〔記者楊國文、錢利忠/台北報導〕前中信金控副董事長辜仲諒被控操縱股價、插旗兆豐金,涉「紅火案」,至今纏訟十七年,一審重判九年,高院更二審逆轉改判辜無罪,高院更三審維持更二審見解,認定紅火公司贖回結構債產生的差額獲利,並非中信銀的損害,未涉銀行法背信等罪,而中信金大量買進兆豐金股票,是基於轉投資購股的正當動機及合理商業目的,未觸犯證交法間接操縱股價、洗錢等罪,撤銷改判辜和中信主管張明田、林祥曦均無罪,可上訴。

高檢署︰研議是否上訴 中信金︰尊重司法判決

高檢署表示,收到判決書後,再研議是否上訴;中信金表示,尊重司法判決,對同仁獲取清白同感欣慰。

台北地檢署起訴認定,二○○四年中信金欲插旗兆豐金,辜仲諒與張明田、林祥曦等主管,利用紙上公司「紅火」購入連結兆豐金股票的結構債,並間接操縱兆豐金股價,獲取不法利益約三○四七萬美元,約十億新台幣,損害中信金利益。

一審、二審至更一審分別判辜九年、九年八月、三年六月,高院更二審改判辜無罪,經最高法院第三度發回更審。

高院更三審判決指出,辜、張、林雖將結構債售予紅火公司,違反內控規範及法令規定,也來自辜等人和辜的妹婿陳俊哲(通緝中)的有利安排,且與中信金積極買進兆豐金股票導致股價上漲有關,但紅火公司與中信銀或中信金為不同法人,中信銀以市價將結構債出售紅火公司後,紅火因贖回結構債而發生的差額獲利,無法認定為中信銀的重大損害。

此外,三人出售結構債給紅火公司,主觀上並無為自己或紅火不法利益的意圖,或損害中信金意圖,因此三人未涉犯銀行法、證交法等罪,也無法證明辜有洗錢犯罪。

更三審也認為,中信金經過金管會核准轉投資兆豐金,其大量買進兆豐金股票有正當動機及合理商業目的,且並無違法拉抬股價,辜未涉間接操縱股價罪,也與證交法內線交易、相對委託成交罪無關。另外,檢方指控中信金因辜等人而獲得減輕購入兆豐金股票成本二億六千多萬元,並無理由,故不得對中信金執行沒收相關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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