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官我什麼事》專訪/洪財隆:科技巨頭壟斷數位廣告 公平會可先介入

2023/07/15 05:30

公平會委員洪財隆。(記者陳品妤攝)

〔記者徐子苓/台北報導〕競爭法主管機關「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洪財隆接受本報《官我什麼事》節目專訪,談及跨國科技平台涉壟斷數位廣告市場時,呼籲行政部門應更積極提案立法解決,而在訂定專法之前,公平會可先以既有的法律介入,透過個案處置,從中找出適合台灣的處理方式。

訂專法前 可用既有法律

Google和Meta這類大型平台幾乎囊括所有數位廣告市場,對生產內容的新聞業來說造成莫大衝擊,我國是否有相關規範能夠處理?

洪財隆認為,國家對新興科技議題應有規範,不能落入所謂的「數位叢林」,也就是沒有任何法則、以大欺小,因數位平台影響力龐大,一般使用者、中小型App開發商、在地協力廠商都變得十分弱小,若政府未出面,等同是「老鷹抓小雞」,既無法保障他們的權益,對我國數位發展也不好。

洪財隆舉例,叫車平台Uber幾年前來台提供服務時,外界都呼籲要納稅、納管,但Uber主張它並非交通運輸事業、而是平台,這類新型態的商業模式可能交通部無法納管,公平會早在二○一六年就介入,當時因Uber尚未落地合法,就以廣告宣稱司機收入,公平會即以「不實廣告」來介入處置。洪財隆強調,因為公平會當時嘗試介入,對後續Uber在台灣落地有很大幫助。

但他也坦言,跨國科技平台涉及的議題很多,不是單一產業或政府部會可以處理的,例如數位平台有提供內容,可能跟文化部或NCC(通傳會)有關;涉及大數據應用,和數位發展部或國發會有關;也有些消費者保護、隱私權的議題,確實是跨領域,但若能針對特定議題立專法當然最好。

洪指出,針對新聞媒體與數位平台議價,澳洲已訂專法,而我國立委也有提案,行政部門(主責機關為數位部)應加把勁;公平會其實也可嘗試用既有的法律先行介入,透過個案的處置,從中找出適合台灣政經情況的處分,反而對我國更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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