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華映財報不實案 林蔚山夫婦二審仍判無罪

2022/12/29 05:30

大同前董座林蔚山(左)、林郭文艷夫婦。(資料照)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大同集團旗下的面板大廠華映,被控為了在中國借殼上市,在中國證監會要求下簽下19項承諾事項卻秘而不宣。台北地檢署偵查認定大同、華映隱匿財報重大契約承諾,僅公布利多,未揭露利空,依證交法財報不實罪嫌起訴前後任董事長林蔚山、林郭文豔夫婦、華映前總經理林盛昌、前財務長簡永忠、汪志成等5人,一審判林蔚山等5人均無罪,上訴後,高等法院昨仍判林等5人均無罪。還可上訴。

全案還可上訴

現年76歲的林蔚山因投資通達國際、掏空大同集團資產18億元案,已被依違反證交法特別背信罪判刑8年定讞,在監服刑中。

根據金管會調查,華映董事會2009年決議透過轉投資的華映百慕達、華映納閔所持有的4家轉投資公司75%股權,作價取得中國華映科技75.71%股權,中國證監機關要求由華映百慕達、華映、大同出具19項承諾。金管會認為這對華映與大同有重大影響,但2公司卻對股東與投資人隱匿此事長達8年之久,未於2010年至2018年的財報中揭露此事,2019年4月將全案移送法辦。

北檢偵辦時,林蔚山辯稱只是疏失,並非蓄意隱匿重大訊息;林郭文艷表示華映是經理人制,當時她僅擔任華映董事,不知道有此19項承諾。但前總經理林盛昌等人都供稱,有向林蔚山夫婦報告,因此仍依違反證交法財報不實罪起訴林蔚山等5人。

北院審理認為,檢方認為應揭露的6項重訊中,依據國內與國際會計準則公報等規範,有2項不具備「重大性」,2項承諾不屬財報上應揭露事項,另2項則既非重大訊息也非應揭露資訊,檢方未證明林蔚山等5人主觀上有不實公告、申報財報的故意,均判無罪。

檢方不服判決,上訴高等法院,高院審理認定一審判決無誤,仍判林等5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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