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借人頭給違法中資 重罰2500萬

2022/11/19 05:30

為避免中資挖角台灣人才,若民眾出借人頭給中資企業,助其掩飾身分違法來台投資,最重罰二千五百萬元,「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相關條文昨起施行。圖為陸委會發言人邱垂正。(資料照,記者陳鈺馥攝)

兩岸條例修正上路

中資非法在台投資、從事業務 明確規範人頭為處罰對象、提高刑責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為避免中資挖角台灣護國群山產業人才,立法院五月已三讀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法,若民眾出借人頭給中資企業,助其掩飾身分違法來台投資,最重罰二千五百萬元,相關條文昨起施行。不過,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人員赴中審查機制,仍待訂定子法,因此尚未施行。

關鍵技術人員赴中審查機制 子法訂定中

兩岸條例此次修法有兩重點,一是針對受政府機關委託,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人員,建立赴中審查機制;另一是對中資假藉人頭違法來台投資,及中企違法在台從事業務活動,明確規範人頭為處罰對象,並提高相應的刑責。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行政院正式公告,後者昨天起施行。

相關官員解釋,對於涉及關鍵技術人員赴中審查機制,尚須國科會訂定審查基準與認定標準,國科會正與業界溝通中,一旦相關基準出爐後,就會公告施行。

對於出借人頭予中資投資,根據新修正條文,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在台灣從事投資的中資企業,若將本人名義提供或容許其使用,可處十二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至於中資非法在台灣從事業務活動,最重處三年有期徒刑、一千五百萬元罰金,且除對行為人開罰,同時納入出借人頭條款,適用該刑度,並自負民事責任。

經濟部擴大中資認定與納管 前日正式公告

配合修法,經濟部七月曾預告「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台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修正,並將該許可辦法名稱修正為「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營利事業在台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也於前日正式公告。

根據新修正許可辦法,中資直接、間接持股或出資超過第三地公司三十%,或是對該公司具控制力,就將被認定為中資管轄,即不適用僑外資規定。

除擴大中資認定與納管,為避免中資直接或繞道第三地成立的公司、辦事處,假研究之名,行挖角台灣研發人才之實,也禁止從事研發行為,並將「研究」修正為「與市場調查有關之統計、整理及分析」。此外,非經許可,並在台完成辦理設立分公司登記或申報設立辦事處備查者,不得在台從事業務活動,避免鑽漏洞「偷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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