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日日shoot》平台壟斷廣告踢皮球 政院應速指定主管機關

2022/08/08 05:30

NCC將於本週四(11日)舉辦「數位中介服務法(簡稱中介法)」草案首場公開說明會。(資料照)

政府立法前 媒體公會可申請聯合行為豁免 與數位平台談判

〔記者徐子苓/台北報導〕Google、臉書(Meta)等跨境數位平台本身未產製內容,卻藉由新聞獲得流量,獲取台灣近八成的數位廣告收入;而在地媒體花費成本培育記者、編輯,卻因不合理分潤致使廣告收入大幅萎縮,陷入生存危機。NCC近期推出「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並未觸及外界關注的媒體內容分潤議題,引發眾多學者批評,呼籲行政院責無旁貸,應儘速指定媒體分潤主管機關。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重點包含界定中介服務業者、主管機關如何管制違法訊息,以及數位平台應盡到透明化義務等;草案納入高達十五個主管機關來管制相關事宜,NCC卻只負責數位中介服務治理政策之規劃及推動,其他如涉及交易秩序交由公平會、涉及資料治理事務交由數位發展部,關於媒體與平台的內容議價分潤,則不見任何規範或主管機關。

前公平會委員李禮仲質疑,許多國家都已意識到媒體分潤的重要性,澳洲、歐盟和美國政府陸續介入管制,台灣卻遲未規範,NCC應立即出面主導,而非把職責推給其他機關;他更呼籲行政院應儘速指定媒體分潤主管機關。

李禮仲表示,政府一直強調的言論自由,其實可以透過媒體分潤來達成;當媒體業獲得合理收入,就能產出更多優質報導,使得新聞媒體百家爭鳴、言論市場更多元、第四權更充分發揮。他建議媒體團結起來,在政府立法前,可先走公平會途徑,由媒體公會申請聯合行為的豁免後,和數位平台談判。

透過修法、立法 推動合理分潤機制

台灣法律科技協會理事長江雅綺直言,數位平台與媒體的關係就是「不公平競爭」,弔詭的是明明不合理,在目前的法律架構下卻合法,這也是為何各國推出新法改善;她以歐盟為例,數位平台在服務中使用新聞引言,過去在著作權法是「合理使用」,但歐盟修改法律後,新聞即使只有少部分內容被使用,也受到著作權保護,迫使Google和臉書付費取得授權。

江雅綺強調,過去的法律並沒有預測到現在創新的商業模式,但社會不停在變,政府應努力修法或立法;若沒有法律基礎,國內很難推動合理的分潤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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