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重大逃漏稅 最重罰1億、關7年

2021/12/01 05:30

「稅捐稽徵法」第23條修正案,將2007年3月5日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重大欠稅案件,執行期間延長10年、至2032年3月4日。(路透)

稅捐稽徵法修正通過 重大欠稅舊案追稅期 再延10年至2032年

〔記者林良昇、鄭琪芳/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逃漏稅罰金提高至一千萬元以下;增訂個人逃漏稅達一千萬元以上、營利事業漏稅額五千萬元以上案件加重處罰,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一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金。

另,「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三條修正案,將二○○七年三月五日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重大欠稅案件,執行期間延長十年、至二○三二年三月四日;換言之,陳年欠稅大戶將可再追稅十年,財政部估計這類案件欠稅金額合計約三三八億元。

財政部每年七月一日公布欠稅大戶(個人欠稅逾一千萬元、企業欠稅逾五千萬元),已故股市聞人黃任中家族已蟬聯多年欠稅大戶榜首,原本明年三月可望一筆勾銷;但立法院修法後,這些陳年舊案將繼續名列欠稅大戶名單。

溢繳稅款申請退還 延長為10年

可歸責機關錯誤 返還年限15年

此外,修正案將現行稅捐稽徵法規定,溢繳稅款在繳納五年後就不能申請退還的時限延長為十年,同時增訂可歸責於機關錯誤導致溢繳者,返還年限延長為十五年。

三讀條文更加重逃漏稅罰責,將原為六萬元以下的罰金修正為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並增訂個人逃漏稅達一千萬元以上、營利事業漏稅額在五千萬元以上案件加重處罰,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一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金。

本次修法條文並新增檢舉獎金核發、標準及領取資格限制,明定檢舉獎金以每案罰鍰廿%、最高四八○萬元為限;稅務人員、稅賦查核人員配偶或三等親、依法執行職務的公務員及參與逃漏稅捐或其他違反稅法規定的行為,不得領取檢舉獎金。

三讀條文也調降滯納金加徵率,由「每逾二日」修正為「每逾三日」按滯納數額加徵一%,總加徵率十五%降為十%,以確保稅收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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