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經營權之爭進入第二階段。(資料照)
〔記者李靚慧/台北報導〕對於主管機關一連串動作,大同(2371)公司維持一貫的立場,強調股東會當日,是依據企業併購法第27條第15項,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73條之1的規定排除中資違法持股,法律依據清楚明確,更強調當日排除市場派持股,是為保障其他合法股東權益所採取的措施。大同公司重申,關於股東與公司間表決權的爭議可循司法處理,最終應由司法判決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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