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推動金控及銀行之股權透明化 金控申報須揭露「實質受益人」

2019/08/30 05:30

金管會的「股東持股透明行動方案」,要揪出金融機構的背後藏鏡人。圖為金管會主委顧立雄(資料照,記者王孟倫攝)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為推動金控及銀行之股權透明化,金管會昨天預告相關辦法,要求國內金融機構大股東在向金管會申報持股時,必須揭露其背後之「實質受益人」或「最終控制權人」;但金管會同時也給予半年的「緩衝期」,讓業者能夠自行調整股權架構,預計在明年4、5月正式上路。

半年緩衝 明年4、5月上路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莊琇媛表示,雖然現行「金控法」已經有股權透明化的監理原則,但基於監理原則,未來各金控或銀行向金管會申報的表格當中,必須清楚揭露誰是「實質受益人」或「最終控制權人」。

莊琇媛指出,國內部分金融機構的股東名單,看到都是某某投資公司或某某基金會,但誰才是最後真正的大股東,根本就看不出來,這更不利於公司治理。

金管會在今年5月宣布推動「股東持股透明行動方案」,並在昨天公布即預告相關辦法修訂草案;金管會並列出5大類別,應納入申報的範圍:第一,直接、間接持有該法人或資本超過25%之自然人。第二,透過委任、契約、協議、授權等,對該法人或團體行使控制權之自然人。

第三,對該法人或團體具決策權之自然人。第四,該法人或團體為信託之受託人時,其委託人、受託人、信託監察人、信託受益人等。第五,直接或間接控制該法人或團體為信託者,其委託人、受託人、信託監察人、信託受益人及其他可有效控制該信託帳戶之人,也必須申報。

銀行局指出,等未來新制實施後,金融機構大股東可於半年緩衝期內,自行檢視或調整股權架構,金管會也將持續溝通,且金融機構應提醒大股東注意新制。

金管會強調,初次申報若有持股超過10%,原本就需要依規定予以審核大股東適格性;若持股超過5%或擬申請10%,應檢具相關調整持股結構之規劃,並向金管會申報或申請核准。

若有投資公司持股低於5%,是否就可以規避規定,也不用向金管會申報?

逾期未申報 最高罰千萬

對此,官員強調,「我們知道有些金控家族因為歷史因素,可能會有多家投資公司,分散持有其金控股權」,但金管會將採取「實質認定」,也就是說,無論持股超過5%,都應主動誠實申報,若過了半年的緩衝期卻未申報,就會開罰200萬至10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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