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保險業「公司治理人員」 6月底上路

2019/04/24 06:00

金管會預告相關修正案,將「公司治理人員」的設置方式與資格等納入規範。圖為金管會主委顧立雄。(資料照/記者王孟倫攝)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金管會昨預告修正「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規定「公司治理人員」的設置方式與資格等,以強化公司董事執行業務所需;金管會強調,保險業必須在今年6月底前全面設置「公司治理人員」。

所謂「公司治理人員」,也稱「公司治理秘書」,是為增加對董事的支援,包括業務執行之必要等,以提升董事會效能。金管會表示,為強化保險業的公司治理,已修訂相關辦法與規範,引進公司治理人員制度,主要有4大內容。

首先,除了外國保險業在台分公司及保險合作社外,保險業應依公司規模、業務情況及管理需要,配置公司治理人員及公司治理主管。其次,「公司治理主管」應為「公司經理人」,並明訂其應符合的資格條件及進修規定等應遵行事項。

第三,公司治理主管的資格,必須取得律師、會計師或是在保險、證券、期貨擔任法務、法令遵循、內部稽核、財務、股務或公司治理等主管職務,達3年以上。

第四,公司治理主管的進修規定,初任者於任職日起1年內至少進修18小時,年度進修每年至少進修12小時;進修課程應包括公司治理相關之商務、法務、財務、會計、企業社會責任、風險管理、內部控制等相關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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