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小檔案 - 歸入權

2019/01/29 06:00

所謂的歸入權,依證交法第15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上市櫃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超過10%的大股東(以下都稱為內部人),對公司的股票及具有股權性質之其他有價證券,於取得後6個月內再行賣出,或於賣出後6個月內再行買進,因而獲得利益者,公司應請求將其利益歸於公司。一般歸入權又稱為內部人短線交易所得。

若上市櫃公司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不為公司行使此一請求權,股東得以30日之限期,請求董事或監察人行使,但董事或監察人逾期仍不行使時,股東就可以替公司行使此一請求權,由於投保中心是所有上市櫃公司的股東,可直接發函要求公司之董事會及監察人為公司行使歸入權,若逾期未行使,除進行一般訴訟或督促程序,也要求內部人將短線交易差價利益歸還予公司。(記者陳永吉)

(本報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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