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修規解套核二?原能會:暫不考慮

2018/11/29 06:00

原能會主委謝曉星。(記者王藝菘攝)

〔記者楊綿傑/台北報導〕以核養綠公投過關,核三廠是否延役成話題,甚至核二也不排除列入延役考慮;但核一、核二廠已錯過法定延役申請時限,是否可能修訂「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讓核一、核二有機會補提?原能會主委謝曉星昨表示,目前原能會是不希望修訂內部作業法規,仍以維護核電廠最高安全標準為原則。

以維護核電廠最高安全標準為原則

核一廠一號機執照下月五日到期,二號機明年七月到期,其除役計畫已提報原能會完成,目前正在進行環評程序;核二廠執照到期時間為一號機二○二一年十二月、二號機二○二三年三月,除役計畫也即將提出;核三廠一號機要到二○二四年七月、二號機要到二○二五年五月才到期。

原能會表示,核電廠除役及延役,須依照「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簡稱「核管法」)辦理。以除役來說,依核管法第廿四條第四項,應在停止運轉前三年提出申請,後續再依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許可申請審核及管制辦法辦理。

至於延役,核管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運轉執照有效期間最長為四十年,期滿須繼續運轉者,應於主管機關規定時間內換發執照;換發執照的相關規定為該條第三項、及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第十六條,明訂須於執照有效期屆滿前五至十五年提出申請。

原能會表示,從現行法規來看,核一、核二已不具申請延役的資格,核三若要延役比較可能,且須在明年提出。雖然規範延役申請時間的辦法,若修改不須經立院同意,但會內態度已朝「不修內規」方向,因此核一、核二廠的延役基本上不可能進行。

至於為何延役須五年至十五年前申請,原能會說,除審查估計需兩年外,審查完成後,核電廠須進行改善時間也算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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