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吳火獅私生女認祖案 陳子婷改判敗訴

2018/10/03 06:00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新光集團已故創辦人吳火獅,14年前被陳麗如指稱與他生下私生女陳子婷,陳女打官司要求認祖歸宗,10年前敗訴定讞;陳子婷4年前再次提告請求吳東進等6兄姊代父認領她,並舉證吳東進每季間接支付30萬元生活費,法院一、二審判陳氏母女勝訴,但高院昨更一審改判陳女敗訴。可上訴。

自稱與新光創辦人吳火獅生下女兒的陳麗如。(資料照)

陳麗如1969年與高姓男子結婚,她宣稱1976年與吳火獅交往,1984年生下陳子婷,吳火獅原打算認領女兒,卻在1986年67歲時過世而未成。

2004年,陳子婷首度打官司要求確認親子關係,但因提不出吳火獅生前曾撫育她的證據,法院判她敗訴定讞。

陳子婷於2014年提出新事證,再次提告,指出官司定讞後,吳家透過新光保全董事長李峰遙,每3個月支付30萬元生活教育費給她們母女,條件是「妹妹不要回吳家姓吳」,從2006年12月付到2011年3月,但吳家之後拒絕再付。

陳女主張,吳家人不會無故付她們生活費,並提出與李的錄音檔與匯款紀錄,以證明吳家已認定陳子婷是「妹妹」;但吳家否認,指父親從未認領陳子婷,吳家人也拒驗DNA。

一、二審都認定,錄音顯示李峰遙曾代吳家提供生活費,形同已代父認領,判陳母女勝訴。最高法院發回更審。高院更一審昨認定,李的匯款無法證明是吳家指示付給陳的生活教育費;李在對話錄音也未表明是代表吳家人。

高院認定,陳氏母女提的「新證據」不足以推翻先前定讞判決,吳家人不配合做血緣鑑定,並未妨礙陳舉證,法院無從直接認定陳子婷是吳火獅的非婚生子女,判陳母女敗訴。

判決指出,陳女聲請鑑定吳火獅的遺骨,以驗明陳女正身,但合議庭駁回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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