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加班換補休以「年度」計 政院明預告

2018/01/25 06:00

勞動部提出「加班換補休」甲、乙兩案,都以「年度」計算。(資料照)

〔記者李雅雯/台北報導〕勞基法再修法,新規將在三月一日上路,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在明(廿六日)於行政院公報進行預告,勞動部昨率先釋出修正內容,各界關注的「加班換補休」怎麼結算?勞動部提出甲、乙兩案,都以「年度」計算,可採週年制、會計年度或勞資雙方約定年度的最後一日,或是當年度的最後一日來計算。

勞基法修法增訂第卅二條之一,明訂勞工可選擇「加班時數可換補休時數」或領取加班費;但該項增訂條文遭外界質疑是為資方規避加班費解套,恐造成勞工補休休不到、加班費也領不到。

根據勞動部施行細則修正內容,為避免補休沒有時限、損害勞工權益,擬定甲、乙兩案。甲案是「參照特別休假所約定年度」,例如週年制、曆年制、教學單位學年度、事業單位會計年度或勞資雙方約定年度作為補休期限;乙案為「一律以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最終補休期限」。兩案尚待各界建議。

另在加班時數上限部分,施行細則明定「以連續三個月為一週期」,「例假日七休一」是以每七天為一個週期,除了例外彈性調整外,不能讓勞工連續工作逾六日。在「特休假遞延」部分,施行細則中強調,勞工在次年請休時,應優先從遞延的特休假中扣除。

加班時數上限 連3月為一週期

至於延長加班時數、輪班間隔至少八小時及例假日在七天週期中挪移等例外彈性,卅人以上事業單位須向當地主管機關完成備查。施行細則中明定,最遲須在例外彈性實施的前一天完成備查。

勞動部表示,預告將從一月廿六日到二月五日,將傾聽各界意見或建議作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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