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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紅收國外「抖內」要繳稅嗎?財政部:在國內從事網紅行為取得的報酬屬境內所得

2024/05/06 11:04

財政部次長李慶華表示,網紅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網紅行為取得的報酬,就是中華民國境內所得。(資料照)

〔記者黃靖媗/台北報導〕5月報稅季,國民黨立委賴士葆今(6)日於財政委員會關注網紅收益是否屬於境內所得。財政部次長李慶華表示,網紅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網紅行為取得的報酬,就是中華民國境內所得,收取國外贊助亦同。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日審查「地方稅法通則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賴士葆質詢時詢問,YouTube、Facebook、Instagram等網路平台都是外國公司,利用這些網路平台的網紅,所獲分潤是屬於境內所得還是境外所得?

李慶華表示,要看網紅平台的交易與台灣市場是否有連結,若是跟國內市場交易產生的獲利,當然屬於中華民國境內所得。

李慶華舉例指出,若網紅做廣告,廣告主要是在台灣刊登,或是與國內企業、公司結合進行廣告,該廣告收入便是中華民國境內所得;若是境外廣告,就不是台灣境內所得。

賴士葆追問,即便網紅的觀眾是國外人士,捐款贊助者也是外國人,是否也依循此規則?李慶華說明,如果是在台灣設立的平台,收入來源都是因為在境內從事網紅行為收取的報酬,當然就是中華民國境內所得,台灣網紅收取外國贊助亦同,屬於境內交易行為產生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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