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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代教養報稅免驚 符合2要件可列報幼兒扣除額

2024/05/01 07:30

高雄國稅局表示,若符合2要件,祖父母或監護人可申報幼兒扣除額。(記者鄭琪芳攝)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高雄國稅局表示,今年5月申報綜所稅,若有扶養5歲以下的子女,除了父母可以列報每名子女12萬元的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之外,另有2種情況可由祖父母或監護人列報幼兒扣除額。

高雄國稅局說明如下:1.父母均有因死亡、失蹤、長期服刑或受宣告停止親權等情形,實際負擔扶養義務的祖父母列報扶養5歲以下孫子女時,可申報減除孫子女的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2.納稅人或配偶經法院依民法第1094條第3項、第1106條第1項或第1106條之1第1項規定選定或改定為監護人,並經戶政事務所辦理監護登記者,其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列報受監護人為受扶養親屬,可列報該受監護的5歲以下受扶養親屬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前述原因除「死亡」、「監護登記」可由稽徵機關依戶籍登記資料查詢,免檢附證明文件外,其餘情形納稅人於辦理綜所稅結算申報時,應檢附警察局查詢人口報案單、在監證明、停止親權裁定確定證明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以供稽徵機關認定。

值得注意的是,2023年度綜所稅幼兒扣除額有「排富條款」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適用:1.經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全年綜所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採本人或配偶薪資或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2.選擇股利及盈餘按單一稅率28%分開計算應納稅額。3.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的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的扣除金額67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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