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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被控財報隱匿重大承諾遭求償7.5億 高院仍判投保中心敗訴

2024/02/29 19:31

大同被控財報隱匿重大承諾遭求償7.5億,高院仍判決投保中心敗訴。(記者楊國文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大同集團旗下面版廠華映公司,被控為了在中國借殼上市,在中國證監會要求下簽署19項承諾事項,卻秘而未宣,未在財報上揭露,影響投資人權益,檢方偵查後將前大同董事長林蔚山等人起訴,但法院判無罪,投保中心則替投資人提告林蔚山等人,求償7.5億元,台北地院認為,依國際會計準則,華映簽署的承諾不需強制在財報上揭露,判投保中心敗訴;上訴後,高等法院仍判決駁回。

檢方調查,華映是大同公司重要轉投資事業,華映2009年決議透過轉投資的華映百慕達、華映納閔所持有的4家轉投資公司75%股權,作價取得中國華映科技75.71%股權,中國證監機關要求由華映百慕達、華映、大同出具19項承諾,但這對華映與大同有重大影響,2公司卻對股東與投資人隱匿此事,未於2010年至2018年的財報中揭露此事,台北地檢署依反證交法財報不實罪起訴林蔚山夫婦等5人。

台北地院審理認為,無法認定林蔚山等5人主觀上有隱匿承諾事項的故意,檢方舉證不足,判林蔚山、林郭文艷等5人均無罪。上訴後,高等法院持工審相同見解,前年12月判林蔚山5人均無罪。77歲的林蔚山,則因另案投資通達國際、掏空大同資產18億元,被依證交法的特別背信罪判刑8年定讞,在監服刑中。

投保中心經受理投資人委託,向大同公司、林郭文艷、林蔚山等15人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投保中心主張,大同未在財報內揭露19項承諾事項,致投資人投資受損,請求連帶賠償新台幣7億5015萬餘元。

台北地方法院認為,大同公司、華映公司相關承諾依國際會計準則公報,不需在財報上揭露,判投保中心敗訴。全案上訴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審理認為,難以認定投資人買進或持有大同公司股票股票下跌所受損失,與公司未於財報揭露19項承諾之間,具有因果關係,投保中心請求林蔚山等人連帶賠償沒有理由,仍判決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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