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淺談公司治理與金融監理

2022/09/11 09:51

前財政部長顏慶章認為,公司治理的主要功能,係協助投資人約制高階主管與董事會決策作為的同時,並給予高階主管足夠的決策自由度,除可提升經營者形象與聲譽外,國際機構評估,可提升20%股東整體權益報酬,並可確保機構經營過程不致遭遇意外失敗風險。
(本報資料照)

顏慶章

(曾任我國首任駐WTO大使,財政部長)

公司治理的主要功能,係協助投資人約制高階主管與董事會決策作為的同時,並給予高階主管足夠的決策自由度,從而提升股東整體報酬(Total Shareholders’ Return, TSR)。董事會係企業最高決策機關,董事會職能是否充分發揮,攸關公司組織制度的健全與決策品質的良窳。

以雷曼兄弟為例,該公司董事會顯然未能落實應有的專業性與透明度,從而無法有效約制並監督高階主管的決策行為,避免公司對毫無風險意識次級房貸相關金融產品的過度投資,俾合理保護股東的應有權益。此外,該公司薪酬委員會如能依經營績效制定合理薪酬制度,亦應不致發生企業巨額虧損,仍享有天價薪酬的不合理現象。因此,美國次級房貸風暴所引發的金融海嘯,充分凸顯落實公司治理制度的重要。

公司治理係在企業管理與法律關係的基礎,對公司組織架構、營運管理,規劃兼具強制與非強制的制度。其制度的核心,不僅包括公司法、證券交易法等外部的強制規範,亦涵蓋公司治理準則、董事會議事規範、企業內部工作守則等內部的自律規範。

企業在推動公司治理制度時,應避免徒具「形式主義」的裝飾,例如:雷曼兄弟雖設有10位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Audit Committee)、薪酬委員會(Compensation and Benefits Committee)、提名委員會(Nominating Committee)、公司治理委員會(Corporate Governance Committee)。惟在執行長佛德(Richard Fuld)的強勢主導下,董事會與相關委員會的職能並未合理發揮,有4位外部董事年齡甚至超過75歲、風險委員會每年亦僅象徵性的開會兩次,從而導致雷曼兄弟陷入無可挽救的危機。

因此,唯有強化內部控制制度與外部管理法規的結合,重視企業自律與外部監理的價值,將公司治理的精髓所在,具體內化為企業由衷追求的目標,方能確保公司治理價值的落實,否則徒具公司治理的外觀與形貌,主要經營者更有機會沉迷或濫用,獲取不受節制的私利,終將肇致股東權益的嚴重損失。

我國公司法於2001年的修正,雖增訂公司負責人「忠實義務」及「注意義務」等相關條文,而開啟公司治理法制的先河,值得給與高度肯定。惟此等源自英美法系的規範,其確切內容為何?觀諸國內司法體系的法院判決,若干法官基於「法官造法」的自我期許,汲取英美法系理念而注入我國的司法判決,均值得予以喝采!

但面對如此須要補充規範的法律荒漠,充其量不過是稍可止渴的甘泉,而不足以蔚成綠洲,更遑論催生為青翠草原。因此,經濟部宜結合金管會的視野,將英美法系「忠實義務」及「注意義務」的規範內涵,快速與完整地予以補充,俾可毋待乎「法官造法」的冗長與難以預期的發展。

金管會引進獨立董事而取代監察人的制度,顯屬當前國際上較獲認同的作法。由於目前公司法尚存在的監察人條文,究應如何取捨?經濟部與金管會應儘速研商出去從方向,從而釐清須行補充規範的依循準繩。

公司治理亦為金融監理的核心所在,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企業組織,如何有效避免發生違法行為與經營弊端。從而為確認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英美法系爰有強化股東身分揭露的制度,因為它攸關「控制權股東的忠實義務」(Fiduciary Duties of Controlling Shareholders)。

國內各界對我國金融監理的現狀,每有鬆綁管制的建議,並呼籲給與業者自主經營與創新的空間。此部分筆者不願妄下斷語,深信金管會應會察納雅言。惟此處要建議金管會者,不僅在是否須要「降低規範」(deregulation),尚且須要衡酌「補充規範」(re-regulation)之處。進而言之,在「全球化」(globalization)的驅動下,世界各國空間距離縮小與資訊同步傳佈的情境,以位居重要經濟體的臺灣,我國資本市場與先進國家的同步互動,不僅已是無可避免,況且正呈現我國資本市場的舉足輕重。從而攸關我國資本市場的公司治理乃至金融監理,臺灣豈可不審視先進國家的發展趨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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