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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電補償停電損失 應檢視近年作法合宜性

2022/03/08 17:51

3月3日全台大停電,台電以扣減電費補償用戶損失。(中央社)

◎張四立

台電公司停電「補償」是補償無預警停電所造成的不便,其原始精神係將用戶月繳電費退還因停電期間之固定費用;而「賠償」是法律問題,不在本文探討範圍。110年台電公司因故執行數次全國大範圍臨時性之分區輪流停電措施,為對停電造成用戶不便表達歉意及誠意,均未依《台灣電力公司營業規章》第19條、39條明定台電公司「得停止供電或限制用電之情形」及停止供電或限制用電「扣減電費」之規定辦理;反而採取較高扣減標準之「電費扣減專案措施」處理。因此,本文將檢視近年台電公司執行停電事故補償作法之合宜性,俾供台電公司參考。

眾所周知,台電公司是國營公用事業,其性質和國外以營利為目的之自由化電業不同,肩負著能源轉型、供電安全、穩定物價等政策目標。考量電力需求端用戶特性不同,對供電可靠度之要求有差異,針對供電可靠度要求相對高的用戶,建議可藉由增加投資不斷電系統及儲能設備,作為風險管理措施。

由於《台灣電力公司營業規章》第39條對於可停電情形僅排除「可歸責用戶原因者外」不予扣減電費,其餘各種停電情形,無論可歸責或不可歸責於台電原因,均須對停電用戶進行扣減電費。換言之,台電公司負擔有無過失停電損害補償責任。暫且不論目前扣減電費是否隱含概括性停電損害補償?是否可歸責台電過失?均依營業規章之規定一律適用同一扣減標準,如此是否合理?或有見仁見智不同之看法。

目前台電以「扣減電費」補償用戶停電損失之作法行之有年,如日、韓等國電業仍繼續採行,不因電業民營化或電業經營型態如發、輸、配、售電業等分離經營而改變,顯見此種因停電之扣減電費補償方式,係兼顧電業經營特性(無法避免永不停電,維持用電不中斷是用戶與電業雙方共同應負之責)及用戶用電權益保障之作法。

本次303停電事故,考量影響用戶數眾多,比照110年513、517等「電費扣減專案」處理停電用戶補償,已較日、韓等電業優惠;另亦考量部分用戶停電時間較長,採取優於英、美等自由化電業多以12小時作為起算時數之作法,特別針對停電6小時以上用戶,加倍補償。

若將我國停電扣減電費之補償金額與國際主要電業相比較,並無偏低。再者,主要國家電業除於其營業規章或供電條款中載明扣減電費原則外,亦有損害補償免責之條文,特別是針對不可歸責於電業之停電,均有不同條件範疇之損害補償免責規定(例如美國南加州艾迪生公司《供電規則》第14條、東京電力售電公司《特定零售供電條款》第40條等,均有不可歸責於電業之停電,其損害補償免責規定)。反觀,台電營業規章規定除歸責用戶原因以外,停電均須扣減電費,補償用戶停電損害,均優於美國加州及日本東電等國際電業的規定,對於緊急全面性臨時分區輪流停電則多次採專案方式處理不失為兼具彈性之作法。

最後,衡酌我國停電扣減規定與亞鄰日、韓等電業相當,且對於大型停電事件(如110年513、517等事故停電)可採報部呈核專案扣減之彈性方式,展現台電對用戶賠償之最大誠意,以減少民怨,故筆者建議台電公司仍應維持現行有關停電電費扣減之作法,應屬合宜。(本文作者為國立台北大學自然資源與環境管理研究所特聘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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