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失業、無薪假或財務困難 可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稅

2022/01/05 17:55

財政部今發布「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辦法」,個人失業、無薪假或財務困難等,可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綜所稅。(記者鄭琪芳攝)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財政部於今日發布「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辦法」,個人失業、無薪假或財務困難等,可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綜所稅;企業營收減少3成或財務困難等,可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營所稅;此外,個人補稅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補稅200萬元以上,也可加計利息分期繳清。財政部表示,分期繳稅每期以1個月計算,最長以36期為限。

財政部賦稅署說明,根據2021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納稅人「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或「應補徵鉅額稅捐」,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者,可於規定期限內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適用範圍包括綜所稅、營所稅應納稅額,以及各稅目鉅額補稅。

綜所稅方面,於應納稅款繳納期間屆滿日前1年內,納稅人或配偶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稅捐機關查明屬實可申請分期繳納,包括: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依「社會救助法」領取急難救助;減班休息(無薪假)實施期間占當月原應工作日1/2以上達2個月;其他因素致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1次繳清應繳稅款。

至於營所稅方面,營利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包括:營利事業連續4個月營業收入淨額合計較前1年度同期減少30%以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連續4個月收入及附屬作業組織所得合計較前1年度同期減少30%以上;其他因素致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1次繳清應繳稅款。

另外,各稅目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核定補徵應繳稅款,個人在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包括機關團體)在200萬元以上,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

賦稅署副署長李怡慧說明,分期期間每期以1個月計算,分次繳納稅款最長以36期為限;各期應自應繳稅款原訂繳納期間屆滿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儲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此外,個人應納稅款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200萬元以上,稅捐機關可要求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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