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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上市櫃股票納最低稅負課稅 高風險新創達3標準可排除!

2021/02/01 16:14

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今年起恢復計入最低稅負制課稅,但有納入新創排除條款,高風險新創公司可排除適用。圖為財政部。(記者巫其倫攝)

〔記者巫其倫/台北報導〕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今年起恢復計入最低稅負制課稅,但有納入新創排除條款,高風險新創公司可排除適用。財政部近日預告子法規,將採3種標準認定「高風險新創公司」,此外,為防止避稅炒房,也限制境內持有房、地時價不可逾實收資本額5成。

財政部日前推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修正案,將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恢復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另外,為配合培植新創事業帶動產業轉型政策,納入符合一定條件的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股票排除適用。

財政部近日預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認定辦法」子法規,規劃將採3種方式認定「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

第1種認定方式,參考產創條例相關規範,判斷是否符合3大條件,首先是技術、創意或商業模式具創新性及發展性;其次是可提供目標市場解決方案或創造需求;最後是開發的產品、勞務或服務,具市場化潛力等;採此認定方式,須由公司自行提出申請。

第2種認定方式,須是自設立登記日起算未滿5年,並依檯買中心創櫃板管理辦法規定,符合登錄創櫃板者,且資格已獲「創新創意審查委員」審查並取得過半數同意,或可出具「公司具創新創意意見書」、符合資格推薦函者。若符合這種認定方式,可直接視為高風險新創公司。

第3種則是自設立登記日起算未滿2年,符合產創條例第23條之2規定的「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資格,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者,也可直接視為高風險新創公司。

此外,為防止有心人利用藉成立公司及股權交易免稅,規避不動產交易所得稅負為防堵避稅炒房,避免個人藉移轉新創事業公司股權方式,實質交易不動產,財政部預告子法也明訂,高風險新創公司持有境內房屋、土地時價合計不可超過實收資本額的50%。

財政部指出,子法規預告期僅7天、至2月8日截止。不過,考量新制才剛上路,給予緩衝機制,今年上半年的未上市櫃股票交易,若尚未通過高風險新創公司認定,放寬只要在今年6月底完成認定,即可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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