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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樂福併頂好 公平會「附帶4條件」通過

2020/12/09 19:59

家樂福併頂好,公平會「附帶4條件」通過。(資料照)

〔記者李雅雯/台北報導〕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平會)今(9)日決議家樂福、惠康百貨結合申報案「不禁止」,綜合考量各項因素後,認為該結合案不致對市場競爭產生實質減損效果,但有4項附帶條件。

家樂福量販店所屬家福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家福公司)擬取得頂好超市所屬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惠康百貨)100%已發行股份,於是依法提出結合申報。

公平會指出,該案結合後,可擴大採購規模、降低商品成本,整合銷售網絡及發展線上業務,提升物流配送效率,有助於提供消費者更優惠價格和便捷服務,增進消費者利益。

家福公司的上游供應商統一企業公司及所屬企業集團共計持有家福公司40%股份,因此商品供應的交易條件可能存在「無正當理由為差別待遇行為」疑慮。也就是說,是否會因為統一企業兼具家福股東和市面量販店供應商的雙重身分,而提供給家福的商品較具優惠條件。

另外,家福公司與惠康公司結合後因為議價能力提高,中小型供應商相對議價能力不足,而有退出兩通路的可能,由於中小型供應商轉換通路業者必須投入相當心力,倘若退出經營,反而會減損產品多元性,影響消費者權益。

為消弭以上2疑慮,於是公平會決議不禁止結合案的同時,拋出4項附帶條件。4項附帶條件如下:

一、倘家福公司的少數股東(指:統一企業)同時為實際或潛在供應商時,家福公司與該少數股東的交易應為常規交易,且不得要約或承諾給予該等少數股東間的商業條件。

二、本結合實施的次日起3年內,家福公司應維持其目前針對平均月進貨金額低於新台幣100萬元的中小型供應商設置的專案,並確保專案如有修改或替換,整體而言不會對中小型供應商更為不利。

三、本結合實施的次日起3年內,家福公司無正當理由或未予合理通知時,不得終止或將任何中小型供應商自供應商名單中除名,若有終止或除名情事應附理由,並允許該中小型供應商有機會向家福公司高階經理人請求覆審該終止或除名的決定。

四、本結合實施的當年度起3年內,於每年4月1日前應提供下列資料予公平會:

(一)家福公司與該等少數股東或其繼受人間現行有效供應合約(含任何附件或修正)影本,以及與該等少數股東間的商業條件。

(二)有關中小型供應商之家數及家福公司自該等中小型供應商採購之總金額的年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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