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金管會不准自辦股務 大同聲請停止執行遭駁

2020/09/09 19:16

金管會以原處分不准大同自辦股務,大同雖聲請停止執行,但北高行認為,原處分尚未達難於回復程度,不符聲請法定要件,今裁定駁回。(資料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以原處分不准大同公司自辦股務,大同以維護商譽與維護員工工作、財產權益受損為由,聲請停止執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尚未達難於回復程度,不符法定聲請要件,今裁定駁回。可抗告。

北高行稍早發布新聞稿指出,合議庭審判長許麗華、法官梁哲瑋、法官楊坤樵一致認為,原處分是否合法為本案爭執重點,仍待當事人於本案開庭時主張或辯論,故難以逕自認定原處分違法;但經概略審查大同主張,認為大同勝訴或敗訴仍是未定數,故仍有必要審認是否符合停止執行要件而提供大同暫時權利保護。

合議庭指出,依原處分效力,大同自今年9月16日起不能再自行辦理股務,但金管會或受理訴願機關行政院至今未就大同提出停止執行的申請作出准駁,故無難以救濟的急迫情事。

至於大同主張,原處分將損及公司商譽,合議庭認為,依一般社會通念,商譽損害僅是無形資產的減損或增加營業費用,得用金錢填補或以適當方式(如登報)回復,無計算上困難;另就同仁工作、財產權益受損部分,合議庭指出,員工業務可由大同自主安排,不受原處分影響。

因此,基於原處分尚未達難於回復程度,不符法定聲請要件,合議庭今駁回大同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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