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3問題促「納保法」空洞化 陳冲籲翻修保障納稅人權益

2020/07/03 17:05

前行政院長、新世代金融基金會董事長陳冲點出3大問題,包含,無理由稅單、納保官資格、解釋函4年一審,導致納保法失去保障納稅人權益的效用,籲各界重新檢視納保法。(資料照)

〔記者吳佳穎/台北報導〕為保障納稅人權益,2016年在立委提案下,立院三讀通過「納稅人權益保障法(納保法)」,但修法過程多項條文在「依財政部建議內容修正」後,加了諸多但書,導致納保法失去實質效用;前行政院長、新世代金融基金會董事長陳冲點出3大問題,包含,無理由稅單、納保官資格、解釋函4年一審,導致納保法失去保障納稅人權益的效用,籲各界重新檢視納保法。

「無理由稅單」方面,陳冲指出,當初納保法草案第11條第5項明定「稅捐稽徵機關所為課稅或處罰,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律依據」,但立法過程「依財政部建議內容修正」後,排除「符合行政程序法第97條鎖定各款情形」,導致目前民眾收到的稅單仍是「無理由稅單」,僅簡單寫出納稅金額,未細部說明金額計算方式。

陳冲以美國稅務系統為例,美國民眾收到稅單時,正面詳細條列每筆稅金的計算方式、金額,背面則說明稅金用途;相較之下,台灣稅單正面只有未詳細說明計算方式的納稅金額,背面則建議民眾利用自動納稅功能繳稅。但陳冲認為,在一些易有模糊地帶的稅項,如地價稅、房屋稅,民眾若對納稅金額有疑慮,總得寫清楚才能申訴,「無理由稅單」影響民眾申訴、救濟能力。

納保官(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資格方面,「納保法」第20條要求稅務機關以任務編組方式指定納保官,形同讓稅務人員兼任納保官,變成「球員兼裁判」的現象,難以落實納稅人權益保障;解釋命令方面,納保法第9條第3項將「解釋函」檢視年限由2年改為4年,陳冲說:「檢視年限跟奧林匹克一樣4年一次,且與會的稅法學者多由財政部邀請、推派,無助於保護納稅人權益。」

陳冲說,美國國稅局網站首頁名列10大納稅人權益;相較之下,台灣納稅人則是義務先於權利,「動物沒出錢,看起來楚楚可憐就有專員(動保官)、專法(動保法)保護,但納稅人出錢卻像鵝被拔毛,不能叫、還得微笑。」不過,他也強調,納稅是國民義務,但在要求民眾履行義務之餘,也應該落實納稅人權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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