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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基會要求振興券到期退費 經部:非禮券不適用退費規定

2020/06/03 18:39

經部表示,振興三倍券非禮券,不適用退費規定,經濟部提供)

〔記者黃佩君/台北報導〕振興3倍券以1000元換購3000,年底前需使用完畢,消基會今天表示應參照禮券定型化契約規範,若未使用完應退現金。經濟部表示,政府非民間企業,振興券也並非禮券,並不適用禮券退費之規定。

消基會執行董事游開雄指出,依據「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禮券不能設定使用期限,要能找零;且萬一商家倒閉,餘額不能使用,等值購買餘額必須退回,因為必須做履約保證。

經濟部表示,「消費者保護法」與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規定,是用於規範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的權利義務。而振興券則是為了在疫情趨緩後快速振興經濟,與民間企業發行禮券的性質不同,故不適用禮券退費之規定。

經濟部次長王美花也說,振興三倍券與禮券不同,是由政府一次性發行,性質特殊,因此可以訂定消費期限。而對是否能找零,王美花說,店家原則上可不找零,但若願意也不會禁止,消費者也不能強制店家找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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