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CRS今年9月首度交換 會計師籲2招避免受罰

2020/02/03 15:40

KPMG(安侯建業)會計師葉建郎指出,台商若在海外CRS國家有未申報所得,可循財政部解釋令,將資金移回台灣,或循海外資金匯回專法將資金匯回,2招避免受罰。(記者巫其倫攝)

〔記者巫其倫/台北報導〕全球反避稅浪潮下,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發布共同申報準則(CRS)後,台灣9月起將首次資訊交換。KPMG(安侯建業)會計師葉建郎指出,台商若在海外CRS國家有未申報所得,可循財政部解釋令,將資金移回台灣,或循海外資金匯回專法將資金匯回,2招避免受罰。

KPMG指出,日本、澳洲已與我國簽署CRS,在這兩國有所得,但未申報海外來源所得的台灣居民將會首當其衝,且預計與我國簽訂交換資訊的國家或地區,近期應會迅速增加。

9月起,台灣將可和日本、澳洲取得3大稅務資訊,包括淨值超過100萬美元以上的個人金融帳戶資訊、消極性非金融機構的金融帳戶資訊、控制權人的金融帳戶資訊;我國至少會將日、澳人在台的高資產帳戶資訊交換回母國,而我國人在日、澳的高資產帳戶資訊也會被交換回台。

葉建郎指出,一旦被選案查核,如有查獲逃漏稅情事,我國稅捐單位將依法核課納稅義務人的所得稅或其他稅捐,並科處罰鍰;因此,如有個人在海外CRS國家有未申報之所得,可在交換資訊前且稽徵機關尚未取得課稅資料前,並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稅款就可免罰。

他說明,目前台商有2條路選擇,第1條路是依據財政部去年1月的解釋令將資金匯回並補報、計算及補繳基本稅額之認定原則及檢附文件規定,將核課期間內之所得作補申報及繳納稅款,但必須有憑證資料;第2條路是以海外資金匯回專法將資金移回,若在今年8月14日前向國稅局提出申請,可適用8%的優惠稅率,2條路均可讓台商免於受罰風險。

他提醒,長期在海外經營事業的台商,因課稅年度居留在同一國家超過一定天數,或以當地為生活及經濟重心者,可能就符合該國稅務居民身分規定,因此也要注意是否符合所涉國家或地區的稅務居民納稅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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