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金管會修法>外銀辦事處若逾越權限 可廢止許可

2020/01/17 19:26

金管會修訂辦法,外銀辦事處若從事與商情蒐集及業務聯絡之外業務,得廢止其核准等。圖為金管會主委顧立雄(資料照/記者王孟倫攝)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金管會今天公告修正「外國銀行分行及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總計有五大重點,包括:外銀辦事處在國內,必須以辦理商情蒐集及業務聯絡為限,違反規定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核准等。

金管會銀行局表示,外銀分行及辦事處管理辦法於2001年9月訂定發布,歷經八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2018年3月修正發布;至於本次最新修正內容,主要為配合2018年8月修正公布之公司法,廢除外國公司認許制度,因此,提出相關修正條文,主要有五大重點。

首先,配合公司法廢除外國公司認許制度,該辦法刪除「認許」等文字。官員表示,該辦法原本規定,外國銀行經許可在我國設立分行後,其營業所用資金,應由「申請認許」時,所設分行或主管機關所指定之分行集中列帳。

但新辦法從嚴規範,改為其營業所用資金,應由「首次在我國設立分公司登記」時,所設分行或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分行集中列帳。

其次,金管會表示,外銀辦事處為外國銀行依本法第一百十七條第一項及公司法第三百八十六條規定,指派代表人在我國境內所設置之辦事處。而外銀辦事處之設置目的,在於辦理商情蒐集及業務聯絡為限。

換言之,若有辦事處逾越營業內容,金管會得廢止其核准。

第三,配合公司法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一項之修正,將「備案」修正為「登記」。

對此,金管會表示,原本依規定,外銀應於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辦事處的八個月內,依公司法規定,向經濟部「備案」後設立,並於設立日前檢具備案之文件影本,將設立日期及地址函報主管機關備查;而新修正內容從「備案」改採「申請登記」,以強化外國銀行之監理。

一手掌握經濟脈動 點我訂閱自由財經Youtube頻道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已經加好友了,謝謝
歡迎加入【自由財經】
按個讚 心情好
已經按讚了,謝謝。

相關新聞

今日熱門新聞
看更多!請加入自由財經粉絲團
網友回應
載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