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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保險業務8大缺失 金管會開罰友邦人壽240萬元

2019/08/16 21:27

友邦人壽辦理保險業務有八大缺失,今天遭金管會開罰240萬元。圖為保險局長施瓊華(資料照/記者王孟倫攝)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金管會今天公告最新裁罰令,由於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台灣分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時,違反保險法及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包括:辦理電話行銷及洗錢防制未落實等八大缺失,因此,核處罰鍰240萬元及予以5項糾正之處分。

金管會保險局官員指出,友邦人壽這項裁罰命令,是依照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第5項、第149條第1項及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0條之1第1項第2款、第3款等,進行相關處分。

友邦人壽共有八項缺失:第一,委託其他公司辦理「網路整合行銷活動」,對於參加者之個人資料蒐集作業,未發現受託者違反複委託禁止約定,且未將複委託之對象納入監督、未定期確認受託者「個人資料之風險評估及管理機制」執行之狀況,並將確認結果記錄等缺失情事。

第二,友邦人壽辦理非要保人與被保險人親赴該分公司變更要保人案件,於完成保全作業審核時僅通知新要保人,未通知原要保人。

第三,辦理電話行銷業務,電銷人員有未依客戶告知之出生日期正確記載於要保書,因而誤導核保人員對客戶未年滿20歲者,仍予承保。

第四,辦理電話行銷業務,以年長者為銷售對象之保單,卻未充分瞭解保戶資料或確認保單是否適合,而引發申訴,又招攬過程未將保險商品與銀行利率比較,明確告知保戶保單重要事項,已違反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第五,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未在電銷一開始時,就明確告知所屬分公司名稱或服務電話。

第六,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有疑似洗錢預警案件卻未能即時產出;第七,辦理防制洗錢之機構風險評估,客戶風險分數不符評估模型設定。第八,法令遵循單位對內部稽核單位查核所發現之缺失及所提改善建議,有未採取適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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