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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吐出來!超收信用卡違約金 金管會列四大狀況要銀行退還

2019/08/02 20:11

金管會今天與本國銀行總經理舉行座談會議,並要求銀行必須退還溢收的違約金給卡友(記者王孟倫攝)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針對銀行超收卡友違約金之問題,金管會今天與本國銀行總經理舉行座談會議,並要求銀行必須退還溢收的違約金給卡友,包括:「一帳有多張卡,卻重複收取」及「未符合連續三期收取違約金」等四種狀況,合計預估有數千萬元;至於追溯適用時間,可分為2011年4月及2019年1月兩種。

 卡友若遇到遲繳或忘繳卡費,就會被銀行收取一筆違約金,不過,收取方式仍必須按照金管會制定的辦法處理;金管會於今年初就國銀辦理信用卡違約金收取情形進行專案檢查,發現有部分銀行對信用卡違約金之收取方式恐與規定「不符」或有「未妥」之處。

 因此,金管會針對相關信用卡違約金收取態樣研訂處理原則,在國銀總經理業務聯繫會議上,請銀行應依處理原則完成改善,以落實對持卡人權益之保障。

 金管會銀行局表示,銀行超收違約金共有四種狀況,「第一種」是持卡人當期帳單應繳總金額為1,000元,仍收取違約金:因為依規定,帳單應繳金額1,000元以下,銀行不得收取違約金,若正好1,000元當然也不可以收。「第二種」是二張卡同一帳單,持卡人未繳足當期帳單所列最低應繳金額計收違約金時,竟然以二張卡計收

 銀行局指出,第一、二種屬於「與法規規範不符」,有此情形之銀行,應自該法規實施日2011年4月1日起,就所超收之款項返還持卡人。

 「第三種」為以中斷收取違約金方式再重新起算違約期數:銀行在持卡人連續違約狀態:金管會要求違約金最多只能收取三期,但有銀行在第四期停收後,中斷一期、又繼續收取後面違約金。

「第四種」是銀行對卡友未繳足最低應繳金額,收取前期違約金,但卡友在本期繳款時,銀行卻將卡友所付該款項、用以抵繳持卡人前期未繳足的最低應繳金額,然後,重新起算違約期數。

 至於第三、四種情況,金管會表示,已經在去年12月19日函予以更明確規定違約金收取方式,因此,有此情形之銀行,應於今年1月1日起,就所超收之款項返還持卡人。

 金管會強調,各銀行必須以上述原則完成改善,倘銀行有提供持卡人更優惠之計收方式則從其約定,以切實保障持卡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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