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避免「保人變呆人」! 金管會要求銀行定期書面通知

2019/04/30 19:14

為避免保人變呆人,金管會要求銀行必須每年次至少一次,以書面通知保證人。(記者王孟倫攝)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為強化及保障保證人的權益,金管會公布新規定,國內所有銀行如果辦理授信業務且屬於未定期間的「最高限額保證」,必須每年至少一次,用書面通知連帶保證人的債務金額狀況,避免保人變成呆人。

銀行辦理授信業務若以「最高限額保證」方式徵提連帶保證人時,保證人係就債權人與主債務人間所生一定範圍內的債務,預定最高限額,由保證人予以保證。

為了讓保證人充分瞭解其責任與權利,金管會修改相關規範,要求銀行業者,從即日起,應每年一次以書面通知連帶保證人,通知內容包括: 第一、最高限額保證金額。第二、 通知當月基準日所負之保證債務金額。第三、 敘明該金額會隨授信動撥情形而變化。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莊琇媛表示,鑒於保證債務金額,會隨主債務人授信動撥情形而變化,因此,要求銀行定期以書面通知連帶保證人保證債務相關資訊。

她舉例,若最高限額保證的金額是五千萬元,但一開始,動撥金額只有一千萬元,之後再增加至三千萬或四千萬元,有的保證人自己卻不知道。

金管會官員指出,保證人所簽訂的最高限額保證契約,可依民法第754條規定,隨時通知銀行終止保證契約,保證人對於通知到達之後發生的債務,可不負保證責任,也就是「保人隨時可以喊卡」。

不過,對於保證契約終止前,已經發生的債務,仍須負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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