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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劃紅線!銀行若外洩「金檢報告」 違者吃官司

2017/09/07 22:11

金管會表示,金融機構申請審閱金檢報告,依規定,不得將資料外洩。圖為永豐金總部。(記者王孟倫攝)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金管會對「金檢報告」劃出紅線!金管會今天發函指出,金融機構若調閱「金檢報告」,相關金融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洩漏、交付或公開金融檢查報告內容,否則,依刑法規定,最高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金管會今天發布「金融機構得提供本會金融檢查報告內容之原則及應辦理措施」函釋。

該函文指出,金融檢查報告是檢查人員基於金融監理目的撰寫之「密件公文書」,未經金管會同意者不得閱覽;對金管會出具之金融檢查報告內容,受檢機構得提供參閱之對象、範圍與方式及其管理措施,應依規定辦理。

金管會指出,金融機構對於向金管會調閱的金檢報告,有保存、保密責任,不得閱覽或以任何形式洩漏、交付或公開金融檢查報告全部或部分內容,違者將觸犯刑法第132條及其他相關法令。

日前,在永豐案追查過程中,有立委公布當年金檢結果,質疑金管會已查到三寶J&R公司問題,卻沒有開罰、顯然未能落實把關;此是否有永豐金相關人員,涉及外洩金檢報告?

對此,金管會說明,當時公開內容僅是函令,並非金檢報告,同時也做了「去識別化」、將重要內容去白遮住,換言之,上述情況尚不屬於洩漏金檢報告問題,外界無需過多揣測。

根據刑法第132條規定,「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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