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離婚後以「同住」為由列報配偶免稅額 遭補稅處罰

2015/08/04 19:35

〔記者邱柏勝/台北報導〕明明已經離婚,卻仍將對方列報配偶免稅額,小心遭補稅處罰!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有一民眾申報去年度綜所稅時,列報已離婚配偶的免稅額與扣除額,並以「不忍心趕走對方、實際仍同住在一起」為由,主張可認列免稅額與扣除額,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國稅局表示,現行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除了離婚當年度可選擇和配偶分開或合併辦理結算申報外,以後年度如仍列報配偶免稅額,除補稅外尚須處罰。

官員指出,近日查出轄內某位民眾辦理去年度綜所稅申報,列報已離婚配偶乙君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但經查得兩人已於102年離婚,因此不予認列,除補稅外尚需處以罰鍰。該民眾不服,主張其與前妻爭吵後「失去理智」,因此辦了離婚手續,但卻不忍心趕走對方,因此實際仍同住一起,國稅局不予認列「根本沒道理」。

官員說明,我國現行婚姻制度採登記主義,完成結婚、離婚登記後即生效力,該民眾離婚後與前妻已無婚姻關係,縱然兩人仍同住一戶或有金錢資助,該民眾申報所得稅時,依然不得將前妻列為配偶,藉此想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

官員提醒民眾,現行綜所稅採納稅義務人自動申報制度,納稅義務人應依法誠實申報,沒有婚姻關係,即不得列報為配偶減除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請民眾多加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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