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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土地是否辦理移轉登記 課稅方式大不同

2014/11/25 19:29

中區國稅局表示,依現行稅法規定,土地交易免課交易所得稅,而是課徵土地增值稅。(本報資料照)

〔記者邱柏勝/台北報導〕中區國稅局表示,依現行稅法規定,土地交易免課交易所得稅,而是課徵土地增值稅;但若購買土地尚未辦理登記即出售,屬於權利買賣,應核課財產交易所得,無法適用免稅規定。

國稅局官員指出,由於近年來土地飆漲,都市土地短線炒作風氣盛行,最近已查獲多筆土地買受人,因土地仍在重劃中,無法辦理過戶取得所有權,但在重劃期間即將該已購入、尚未辦理登記的土地出售給第三人,等到重劃完成後,再向前一手賣方指定,將所預購之土地直接登記給第三人,經查獲補徵綜合所得稅逾5千萬元。

官員表示,類此案件為出售「土地登記請求權」型態,出售利得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的財產交易所得,應依規定主動辦理申報。如經查獲除補徵稅額外,還將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罰鍰。

國稅局提醒民眾,買賣土地應依規定辦理過戶登記再移轉,尤其短期內買賣土地的民眾,切勿為節省土地登記費及代書費,甚至為奢侈稅而刻意省去中間登記作業,忽略因權利買賣所產生之財產交易所得。若涉及短漏報綜合所得稅,將遭補稅處罰,屆時就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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