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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證券商禁退佣 更嚴格規範

2014/09/24 21:44

金管會發佈函令,對於證券商禁止退佣範圍,更嚴格規定。圖中為證期局長吳裕群(資料照/記者王孟倫攝)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金管會今天發布最新函令,明定證券商不得退佣範圍,從原本「承銷有價證券」擴大至辦理普通公司債等所收取的「財務顧問費」,證券商均不可以變相退佣給任何人。

依據<證券商管理規則>規定,證券商承銷「有價證券」應以公平、合理之方式為之,承銷手續費收取不得以其他方式或名目補償,或退還予發行人或其關係人或前二者所指定人。

金管會表示,原本就嚴格規定,證券商承銷「有價證券」,是不能有退佣情況;現在,要把證券商禁止退佣範圍擴大,包括:辦理發行普通公司債及國際債券等,而所收取的「財務規劃」及「諮詢顧問」費用,也納入限制範圍內。並從即日起,立即實施。

金管會證期局指出,過去未把證券商辦理財務顧問費,是因為業務量與金額相對單純,但為了嚴加禁止變相退費的行為,甚至出現不當弊案,因此,把辦理財務顧問費也納入。

證期局表示,若發現證券商有退佣行為,金管會可給予糾正、警告或者停止執行該項業務,最長可達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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