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擔心被奢侈稅「錯殺」? 賣屋前停看聽

2014/09/09 13:29

民眾好不容易用畢生積蓄買了一間房子,卻逢重大變故,不得不立即出售,後來竟遭課徵奢侈稅。為避免上述狀況,南區國稅局編製了一份「銷售房地奢侈稅自行檢查表」,供民眾檢察出售房地是否符合免課稅條件。(資料照,地政局提供)

〔記者邱柏勝/台北報導〕民眾好不容易用畢生積蓄買了一間房子,卻逢重大變故,不得不立即出售,後來竟遭課徵奢侈稅。為避免上述狀況,南區國稅局編製了一份「銷售房地奢侈稅自行檢查表」,供民眾檢察出售房地是否符合免課稅條件。

奢侈稅上路後,對於遏制房地投機炒作有一定效果,然而法令複雜,一般民眾不易理解,也出現不少非投機炒作房地,卻遭奢侈稅「錯殺」的案例。為避免類似情況發生,南區國稅局將常見應申報奢侈稅的案例條列出來,編製出「銷售房地奢侈稅自行檢查表」,民眾可自行核對是否符合檢查表中任何一項,若有符合,即須課徵奢侈稅。

國稅局表示,檢核表總共列出9項應課奢侈稅的情形,若於2年內銷售或交換,除符合奢侈稅條例第5條規定排除課稅項目外,其餘皆須課徵奢侈稅,內容如下:

1.銷售受贈(含配偶贈與)取得之房地。

2.單獨銷售停車位。

3.銷售都市土地。

4.銷售時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合計不只1戶房地。

5.銷售僅有1戶自住房地,但另有非空地之土地(即未取得其上建物所有權)。

6.銷售僅有1戶自住房地,但所有權人、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未辦竣戶籍登記。

7.銷售僅有1戶自住房地,但僅所有權人(或其配偶)之父母或其已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

8.銷售僅有1戶自住房地,但該房地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9.因換屋需求購買新房地,其後因侍奉父母或資金困難或自願調換工作或子女求學之因素而銷售新房地(買新賣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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