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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轉!東森國際財報不實團訟案 高院更三審改判王令麟等人連帶賠2266萬

2024/10/01 14:07

東森國際被指財報不實造成投資人損害,投保中心替投資人提起團體訴訟求償,一審判投保中心敗訴,高院更三審今改判董事長王令麟等人應連帶賠2266萬元。(資料照)東森國際被指財報不實造成投資人損害,投保中心替投資人提起團體訴訟求償,一審判投保中心敗訴,高院更三審今改判董事長王令麟等人應連帶賠2266萬元。(資料照)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投保中心)指控東森國際公司涉假買賣、財報虛偽不實等情事,造成股價下跌,使233名投資人受害,提出團體訴訟求償2266萬多元,台北地院認為股價下跌到財報不實無關,判投保中心敗訴;高院更三審審理後認為,東森國際涉假買賣、真借貸,及財報不實已嚴重影響東森股票價格,致投資人遭受損害,今改判投保中心勝訴,東森國際、董事長王令麟、總經理廖尚文、董事王令一等董、監事等18人應連帶賠償2266萬多元。可上訴。

投保中心提告主張,東森國際董事長王令麟2004年6月至2006年10月間,指示東森國際員工製作不實買賣合約書,以「假買賣、真借款」手法,假裝購買穀物,再虛偽轉售給嘉新食化等公司,虛增近9億元進銷貨金額,製作不實財報,且未揭露是關係人交易,4名會計師簽證查核盡注意義務,事發後,東森股價下跌,致使233名投資人蒙受2266萬4381元損失。

投保中心替233名投資人提起團訟,要求東森國際、王令麟、董事王令一、總經理廖尚文、許忠明等12名董事、陳清吉等3名監察人,及有疏失的4名會計師,應連帶賠償2266萬元。

台北地院、高院更一審、高二審審理均認為,東森國際雖虛增進銷貨金額、財報不實,但公司的淨值、損益並未偏離實情,也未達應重編財報的法定標準,股東並未受損,即使公司股價下跌,也是王令麟等人掏空、挪用公司資金所致,和財報不實無關,判投保中心敗訴。全案上訴後,最高法院認為有重要事實未盡調查能事,判決過於速斷,廢原審判決,發回高院更三審。

高院更三審審理後認為,東森國際確實進行假買賣、真借貸等情事,財報明虛偽不實,且屬重大交易事項,已嚴重影東森國際股價,由於財報主要內容有虛增情事,東森國際在2007年8月13日被起訴消息曝光後,股票從前一天的8元,當天即下跌至7.94元,隨後從14日至20日再下跌到7.39元、7.03元、6.90元、6.74元、6.98元,與投資人因買賣與持有該股票遭受損害,兩者間具有因果關係。

高院更三審指出,依修正前證交法第20條、32條、民法184、28條等相關規定,東森國際及王令麟、王令一及廖尚文為財報發行人和負責人,許忠明等12位董事及陳清吉等3位監察人均應受害的233位投資人,負起賠償責任,共應連帶賠償2266萬多元。至於4位會計師,更三審認定並無查核疏失,並無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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