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振凱火燒車蓋情殺、逃死刑 上訴仍判無期刑
2024/01/12 14:48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2021年底,洪振凱不滿胡姓女友跟同事葉男交往,拿水果刀把葉男殺成重傷,再將葉橫放機車腳踏板上,載到別處連人帶車一起燒,一審判處無期徒刑。檢察官上訴判太輕了,但洪認為他不是故意點火,是誤認葉男死亡,沒有殺人故意,求刑15年,但是二審不採信,撤銷原判,仍判無期徒刑,但褫奪公權終身。
用火燒車掩蓋情殺案,洪振凱至今仍否認殺人,一審時他主張刺殺葉男後,他騎機車載葉男,是想到消防隊求救,而放火燒機車,也不是故意的,是因為載葉男求救的過程車禍,誤認葉男已死亡才燒車,他在點火時並不是故意要燒死葉男,是在誤判的情況下燒車。
一審時,台南地方法院認為,洪振凱犯殺人罪,但在第二現場點火的行為,是出於不確定的殺人故意,因此洪在行為時,可能並非完全確定要造成葉男的死亡,最後做出無期徒刑的判決。
然而二審時,高等法院對原審提出質疑,認為原審的認定與判決結果有矛盾,而且一審沒有仔細勘驗第二現場的監視錄影紀錄,對於葉男在第一現場所受的傷勢嚴重程度,原審也未深入調查,這些疏忽,對量刑有影響。
高分院認為,即使洪男辯稱沒有故意殺人、放火燒車不是故意的,但審查所有證據,例如監視畫面、法醫鑑定和消防局鑑識人員證言,二審認為洪振凱有預謀且故意殺害葉男。
雖然洪振凱辯稱非故意點火燒車,但證據顯示其行為與陳述不符,台南高分院不採信,即使洪振凱辯稱,是誤認葉男已死亡而點火,但不影響其殺人故意的認定,因此撤銷原判決,但判決結果仍是無期徒刑,並外加褫奪公權終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