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外遇補償協議書 高雄男反悔判賠百萬
李男簽署外遇補償協議書後不認帳,被高雄高分院判賠百萬元。示意圖,非當事人。(情境照)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高市李姓室內設計師出軌,簽立外遇補償協議書,留「家」觀察期間表現不佳,離婚後其妻求償上百萬元,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認為依協議書內容記載,判決他敗訴定讞。
據了解,2018年5月10日,李男疑因在外偷吃,要求其妻小茹(化名)原諒,簽立外遇補償協議書,他同意日後若離婚,給付妻子100萬元,並在離婚前每月另補償0.25%利息,形同留「家」觀察。
2020年4月22日,由於小茹對李男這段期間表現不滿離婚後,提起請求履行契約之訴,要求李男給付一百萬元和利息。
李男雖承認簽立協議書,但否認有外遇造成小茹無法抹滅的傷害,並指被她逼迫簽署。又說,協議書未記載所謂「無法抹滅之傷害」究竟為何,認為求償沒有正當性。
高雄地院判決李男敗訴,要給付小茹100萬元和6萬元的利息,他不服向高雄高分院提起上訴。
2審調查,據協議書記載:「甲○○(即李男)由於沒有實踐婚姻的承諾,再次2018年5月10日對乙○○(即小茹)造成無法抹滅的傷害,再此立下特別約定以賠償乙○○當做違約補償,在離婚當日需給付100萬台幣,並要未辦理離婚手續前以每月給付0.25%利息做為補償,本人(即李男)心甘情願在未辦理離婚手續前,盡丈夫應盡責任」等語。
由於可知,李男因違反婚姻承諾,導致小茹受有痛苦,親自擬定協議書並簽名外,其所辯遭脅迫簽署,又無法舉證其說,仍然判決他敗訴,共給付106萬元並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