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大哥在看你?歐盟多國 立法監控網路
2013/06/12 06:00
〔編譯張沛元/綜合報導〕歐洲各國近年來也基於安全理由監控網路活動,但相較於美國政府直接存取大型網路公司中央伺服器進行情蒐,歐洲的網路監控規模顯然較小,而且通常有嚴格規範。
根據歐盟通過的一項指導方針,電子通訊業者與網路服務提供者,必須將使用者的電話通聯與線上活動等紀錄保留至少六個月,讓安全單位在必要時可查核民眾通聯對象、地點、時間與通話長短,但無法查核通聯內容。
這項在二○○四年西班牙馬德里與二○○五年英國倫敦爆炸案後通過的指導方針,目的是在歐盟內部建立最低標準的網路安全規範,但個別國家仍有權要求電信業者延長保留通聯紀錄的時間,例如義大利就要求電信業者保留四年。德國與芬蘭在採行歐盟指導方針前則無相關規定。
此外,此一方針的基本原則,是各國政府只能基於合理懷疑網路活動與恐怖主義或組織犯罪有關,才能要求查閱這類資訊,至於授權查核歐盟指導方針所涵蓋資料的過程,以及情報機構能否進一步查核電郵等網路活動內容,則視各國政府而定。
在英國,警方可查到誰在何時、何處打電話或傳簡訊,但不能對電郵、網路、即時通訊或Skype等其他以網路通訊服務如法炮製。英國保守黨已同意應警方與安全單位要求,立法批准查核網路活動,卻遭執政聯盟友黨自由民主黨反對。此外,該法案雖賦予警方存取所有網路通訊權限,但警方行動前仍須取得搜索票。
西班牙目前也正在草擬類似規定,警方只要獲得法官授權,就能在特定人士的電腦上安裝間諜軟體。在德國,安全部門依法可查核所有電子通訊的性質與內容。法國方面,網路通訊紀錄必須保留一年,法官可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交出這些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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