臉書PO友赴泰買春 賠10萬
2013/09/15 06:00
〔記者王定傳、姜翔、徐聖倫/綜合報導〕林姓夫婦在臉書PO文,指好友王男、陳男組團到泰國買春,吃上妨害名譽官司,新北地院法官認定,對方曾提及赴泰國買春,被林姓夫婦聽到,且有雙方電腦聊天紀錄為證,並非空穴來風,判無罪。
不過法官認為,因林姓夫婦還辱對方「不要臉」等話語,除判2人罰金外,另判賠10萬元,可上訴。
刑事判決認定,林姓夫婦去年在聚會中,公開討論王、陳買春,引起對方不滿,遂向林催討欠款;同年10月25日晚上7時許,王、陳2人在臉書開砲向對方討錢,引起林妻不滿反嗆:「不要臉的泰國買春團,去泰國買春記得找王╳╳,門路很多!」林男也幫腔說:「對呀!去泰國一拜完四面佛就去嫖妓—好強、嫖妓嫖到錢都沒了…手頭不緊也難。」因而吃上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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