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情的代價 超過百萬算高
2013/05/19 06:00
〔記者蔡彰盛、黃立翔/綜合報導〕知名歌手潘越雲97年被爆和黃姓男子偷情,被丈夫捉姦在床,全案經檢方依通姦罪起訴。當時她先生提起附帶民事賠償,向潘越雲及黃男求償精神撫慰金800萬元,後改為750萬元,堪稱是史上最貴的紅杏。
後來士林地院判潘女的「小王」3個月徒刑,民事部分則判賠30萬。
內衣知名品牌「曼黛瑪璉」的千金黃女,96年與已婚蘇姓醫師外遇,並在台中市汽車旅館開房間,被醫師妻子報警捉姦,事後求償300萬元,最後法官判黃女應賠償50萬元。
台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神經外科林姓主治醫師,與三軍總醫院住院陳姓女醫師發生婚外情,林妻控告兩人侵害婚姻權,求償200萬元,台北地院判兩人應連帶賠償100萬元。
判賠金額多在30至50萬元
擁有「發芽米」生產技術專利的台大植物病理洪姓博士,被妻子找徵信社捉姦,查出他與小三通姦生子,求償300萬元,最後台北地院判兩人連帶賠償洪妻100萬元。
律師楊隆源指出,一般通姦案的精神賠償,實務上法官判賠金額多半在30萬至50萬元間,超過這個數字的求償案件很少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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