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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犯家有兒童 法院須通知社會局

2012/10/13 06:00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司法院昨公布「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4條之一「王昊條款」查訪流程;即日起,法院審理毒品條例案,如發現毒犯家中有12歲以下兒童,將根據查訪流程,依兒童狀況通知縣市政府社會局等主管機關處理。

男童王昊(其父因煙毒入獄)去年遭生母的吸毒同居男友及友人凌虐致死,案發時兒少法只針對違反毒品條例者「發放問卷」,調查家中是否有6歲以下需要照顧的孩童,王昊父親擔心兒子被帶走,填寫「不需照顧」,導致其子遭到虐待致死憾事。

立法院臨時會因此於7月三讀修正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規定檢警受理毒品案件,要主動查訪毒犯家中是否有兒童,有異狀須通知社會局,卻因缺乏細部執行規定,引發批評。

司法院昨頒查訪流程明訂,查訪後,依兒童狀況分為「緊急通報」及「一般通報」兩類型,若兒童未受適當照顧,屬「緊急通報」,立即通報縣市政府社會局等主管機關。

如無法確認兒童生活有無違失情形,屬「一般通報」,由法院指派院內書記官或觀護人等熟悉兒童保護的專人查訪,依查訪所得結果,通知縣市政府社會局等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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