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完盜版光碟網拍 學生被告侵權
2010/01/11 06:00
律師謝岳龍。(記者何瑞玲攝)
高中生小可問:
我在夜市買光碟,看完送給同學,同學覺得丟掉可惜,拿到網路上賣,結果被人告違反著作權法,對方認為我侵權,提出高額求償和解金,我是學生,根本沒錢和解,請問該怎麼辦?如果不跟對方和解,會被關嗎?
律師謝岳龍答:
販賣盜版光碟片,按現行法律規定,須負民刑事責任,刑事部分,依著作權法規定,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7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金。明知侵害的著作財產權重製物,則處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
也就是說,賣盜版光碟片,法官判刑時,至少就要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果易科罰金,也須繳納新台幣18萬元,對方還可請求損害賠償。
賣盜版光碟,最低刑度6個月,但是法官審酌刑度,不是以和解為唯一條件,法官會針對是否認罪、犯後態度如何、有無認真與著作權人談和解、是否有前科紀錄等綜合來判斷,如果著作權人獅子大開口,造成無法和解,實務上仍會給予緩刑機會。
民事賠償也有一定計算標準,著作權人需負舉證責任,不是說要求多少就得賠多少。但需注意如果是販賣仿冒商標權物品(如皮包)時,因為商標法規定侵權賠償金額是零售單價500倍至1500倍,所以相當可觀,因此要避免民刑事責任產生,最好不要販賣來源不明商品。(記者何瑞玲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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