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繼承 可興訟分割遺產
2008/09/22 06:00
浩翔法律事務所彭志傑律師。(記者楊國文攝)
小伍:
請問,如果有一筆土地分割為4份,由4個人繼承,但有1人要另3人買下他所屬的那一份土地,如不買就不能如期辦理過戶。這樣的情形可否尋求法律上來解決?
彭志傑律師答:
依小伍詢問的問題,推測事實真意應該為:一筆土地,由4人繼承,應分割為4份,但繼承人中之1人要求另外3位繼承人買下他那一份土地,如不買就不配合辦理土地繼承登記及協議遺產分割事宜。
此問題涉及不同意的繼承人是否得以訴訟請求分割遺產?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2458號民事判決見解為:「…是繼承人將公同共有之遺產變更為分別共有,應依民法第828條第2項規定經全體繼承人同意,始得為之…」
惟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2609號民事判決的見解為:「在公同共有遺產分割自由之原則下,民法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該條所稱之『得隨時請求分割』,依同法第829條及第830條第1項規定觀察,自應解釋為包含請求終止公同共有關係在內,俾繼承人的公同共有關係歸於消滅而成為分別共有,如此才不致與同法第829條所定的意旨違背,不失為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的立法本旨。」我比較贊成後者的見解,即繼承人得以訴訟方式請求分割遺產。
(浩翔法律事務所彭志傑律師解答,記者楊國文記錄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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