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女不孝 可訴請撤銷贈與
2008/01/07 06:00
記者孫友廉/特稿
父母要兒子簽下承諾書後,將房屋贈與、登記在孫子名下,就法律觀點,此舉屬於「附負擔的贈與」,如果兒子違背約定,依民法第412條,父母可向法院聲請撤銷贈與。
從民法法理而言,撤銷贈與權雖專屬贈與人的權利,並因死亡而消滅,但本案中,張老先生雖過世,不過生前已表明要撤銷贈與,並已寄出存證信函,等於具有效力,只不過房屋已脫手,擁有繼承權利的張老太太只能再依民法第179條,訴請兒媳兩人返還賣屋所得的「不當得利」,也就是訴請返還售屋所得930萬元。
其實,兒女如果不孝,未盡扶養父母義務,甚至有傷害、詐欺行為等,父母可依民法第416條規定,一年內向法院提出「撤銷贈與」民事訴訟,要求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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