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警誘導被害人指認 法官︰有證據能力/車手判2年半 女友幫數鈔也被辦
車手女友幫忙數錢示意 製圖:美編組
〔記者顏宏駿/彰化報導〕彰化縣廖姓女子前年誤信假投資,把三百萬元交給林姓車手與女友,女友還當著廖女的面,幫林男數鈔票,警方事後請廖女指認,在出示林男照片時說「這一家都是做詐騙」,彰化地方法院審理時,林男的律師反控警方「誘導指認」,沒有證據能力,法官卻強調,指認要尊重人權,也要兼顧發現真實,指認有證據能力,依加重詐欺罪判處二年六月徒刑,幫忙數錢的林男女友也被法辦,另案審理中。
判決書指出,林男接獲上級指示,前年八月十四日晚間,開車載女友到彰化縣一家便利商店取款,廖女拿出袋內的三百萬現金,現場數鈔時,引來旁人注目,林男的女友擔心太招搖,提議「到車上數鈔」,三人進入林男車內,林男坐在駕駛座,廖女坐後座,林男的女友坐廖女旁邊數錢,約十分鐘後廖女下車,林男駛離現場,把錢轉交給自己的弟弟,林男的弟弟與林男的女友另案審理中。
判決書顯示,廖女共面交四次,每次拿錢的車手都不同,但因交錢給林男及女友的那一次,金額高達三百萬元,廖女強調自己記憶特別深刻。警方偵辦此案時,提示多張照片給廖女指認,警察還針對林男照片,特別強調「這個全家族的人(指林男與弟弟、女友等人)都在做詐騙」,廖女第一個指認林男的女友,第二個指認林男。
法院審理時,林男的律師卻質疑說,警方「誘導指認」,違反「警察機關實施指認犯罪嫌疑人注意事項」,且廖女的指認,又是此案的單一證據,這項證據不可採信,也沒有證據能力。
法官勘驗警詢筆錄,發現員警同時提示多張照片,不是只出示單一人照片,廖女是「依憑記憶回答」,警察雖有反問廖女、確認指認對象,但並無刻意暗示。
法官強調,指認應兼具保障人權並發現真實,只要證人親身經歷、記憶清晰,且有其他補強證據,就具有證據能力,此案在指認之外,還有超商監視器畫面等佐證,足以認定林男確實拿錢,考量他否認犯行,未賠償也未和解等情節,判處二年六月徒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