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歲以上兒少觸刑法 應通知監護人陪同
台中市長盧秀燕震怒痛批學生道歉還報警,老師不適任、校長領導無方,要求教育局重辦重懲。(記者蘇孟娟攝)
國小師未提告 少年法庭可能簽結不審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某國小師生衝突,老師報警,警方竟在無監護人陪同下進入校園帶走該名六年級學童到警局,因執法程序「未臻周延」引發爭議;我國對於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有嚴謹的法律規範,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與刑法等規定,未滿十四歲的兒童少年,欠缺刑事責任能力,觸犯刑法是不罰,但如年滿十二歲,仍會受「少年事件處理法」的規範,觸犯刑法、攜帶危險物品或毒品等,警方會移送或函送少年法庭審理,這起警察進入校園帶走學生個案,老師明確說「我不提出告訴」,傷害罪是告訴乃論,原則上少年法庭會簽結不審理。
刑法第十八條規定,未滿十四歲不罰,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的少年得減輕其刑,但「少年事件處理法」又規定,少年的定義是「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台中市警局婦幼警察隊副隊長李翠娥說,未滿十二歲的兒童如果犯法,警方僅通知當地政府社會局或教育局輔導,年滿十二歲至未滿十四歲,則是依「少年事件處理法」通知少年法庭,由法官裁定是否交由檢察官進一步偵辦,年滿十四歲至未滿十八歲的少年,則是依刑法與「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
李翠娥指出,「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的少年觸犯告訴乃論之罪(例如傷害罪),被害人又提告,或觸犯非告訴乃論之罪(例如恐嚇公眾),警方會移送或函送少年法庭,至於這起個案,她說,老師最終未提傷害罪告訴,警方函送之後,少年法庭可能就此簽結,不會進一步審理。
另外,針對十二歲以上兒童少年觸犯刑法,警方的正常處理程序,她說,如果是現行犯,可當場逮捕,但不能上手銬,應通知監護人家長或學校等適當之人陪同偵訊,如非現行犯,應通知監護人陪同子女來製作筆錄,如果案發地點是學校,警察有必要進入,依「 警察人員進入校園執法相關機制」規定,不論是否有搜索票或拘捕票,都要取得主任秘書、學務主任或其他主任層級以上的同意。
她指出,如果不同意,警方不能進入校園,如果同意,也要由校方派人,到警衛室與警方一起進入校園內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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